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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明【《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0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林罚决字[2024]017号
违法行为类别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4年10月21日,王宗明在没有办理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庙街乡青塘涧西山挖山修路。经鉴定:毁坏土地测量面积11689平方米;毁坏林地面积为5622平方米。属于庙街乡曹庄村集体林地(商品林林地)。
处罚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内容 一、责令六个月内改正。二、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商品林林地)罚款共计843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8.43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宗明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612426********761X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11-25
处罚机关 舞钢市林业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