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更新时间: 2025-07-3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舞城综罚决字【2025】第01-001号 | |||||
违法行为类别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舞钢市武豪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案 | |||||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处罚内容 | 经查舞钢市武豪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使用15公斤规格气瓶,共充装瓶装燃气九次88瓶1056公斤,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1000立方米以上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720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舞钢市武豪液化气站罚款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钢市武豪液化气站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10481MA40DTHF5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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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曹武豪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9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8-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7-29 | |||||
处罚机关 | 舞钢市城市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481MB1712114G | |||||
数据来源单位 | 舞钢市城市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481MB1712114G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