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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7-2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舞卫医罚﹝2025﹞3号
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事由 李亚萍(舞钢市萍子居民服务店)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4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亚萍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81********3043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1
处罚有效期 2025-07-21
公示截止期 2028-07-21
处罚机关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备注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