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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顶尖发艺屋【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7-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舞卫医罚﹝2025﹞4号
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事由 舞钢市顶尖发艺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1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市顶尖发艺屋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10481MA415N5R8H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海玲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0423********2562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10
处罚有效期 2025-07-10
公示截止期 2028-07-10
处罚机关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