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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祥龙大峡谷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4-0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林罚决字〔2025〕005号
违法行为类别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13年,舞钢祥龙大峡谷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舞钢市杨庄乡臧坪村祥龙谷景区内,佛光禅寺北围墙外一处林地内建厕所一座,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16平方米。
处罚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内容 一、限一个月内拆除所建的厕所。二、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58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5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祥龙大峡谷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10481663449052A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松波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4-07
处罚机关 舞钢市林业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