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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4-0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林罚决字〔2025〕004号
违法行为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河南中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舞钢市尹集镇张庄村张庄社区西建养殖场,造成林地毁坏。经测量,河南中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毁坏林地面积4380平方米,该处属于张庄村的集体林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三、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6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元,二倍的罚款共计:6132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13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中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10481MAE1GYE45M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4-07
处罚机关 舞钢市林业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