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用服务  >   行政处罚   

舞钢市东哲餐店【《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4-0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市监处罚〔2025〕16号
违法行为类别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因抽检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已被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舞市监责改〔2024〕14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舞市监当罚〔2024〕14号),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餐具再次被抽检,检测结果仍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罚款11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市东哲餐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10481MACEEJPN7D

法定代表人姓名 豆向哲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0526********838X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4-01
处罚机关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935836T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935836T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