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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孟纳电动车销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3-2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市监处罚〔2025〕14号
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事由 舞钢市孟纳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21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市孟纳电动车销售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10481MA470NN93T

法定代表人姓名 孟克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0481********7127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3-21
处罚机关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935836T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935836T
备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