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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3-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林罚决字〔2025〕003号
违法行为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5年2月25日,舞钢市尹集镇肖湾村村民吴建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李定伟家的20棵杨树砍伐13棵,合计蓄积量为:4.39立方米。砍伐现场属于舞钢市尹集镇石岗村集体林地。经舞发价认字〔2025〕第018号文件认定该杨树价值2327元。依据《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5倍的树木20棵。二、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8144.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814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建民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12********30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3-17
处罚机关 舞钢市林业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