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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袁宇姣口腔诊所【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数据更新时间: 2024-11-1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舞卫医罚﹝2024﹞3号
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 舞钢袁宇姣口腔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苗秋香独立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市袁宇姣口腔诊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10481MACMH59R30

法定代表人姓名 袁宇姣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302********1088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2
处罚有效期 2024-11-12
公示截止期 2027-11-12
处罚机关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