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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龙【《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数据更新时间: 2024-11-0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林罚决字【2024】016号
违法行为类别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0年8月份,郭俊龙在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在杨庄乡王家岗北山、杨庄乡王彦沟北山及杨庄乡瓦房沟西山山上修路,经河南省润友林业技术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毁坏杨庄乡王彦沟北山及杨庄乡瓦房沟西山林地(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为4101平方米;毁坏杨庄乡王家岗北山林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面积为958平方米。共计毁坏林地面积为5059平方米。
处罚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处罚内容 一、责令六个月内改正,并恢复种植条件。二、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一般商品林林地)及(国家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共计649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49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俊龙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21********0039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10-18
处罚机关 舞钢市林业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