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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7-2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市监处罚[2023]16号
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及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10481MA46X1R8XL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蜀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0502********073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3-10
处罚机关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935836T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935836T
备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