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用服务  >   行政强制   

河南弘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数据更新时间: 2024-11-22/09:32:26

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2024)豫0481行审4号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 舞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强制理由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
行政强制执行类型 其他
行政强制内容 足额发放拖欠的职工柴成林等5人工资人民币玖万捌仟叁佰柒拾叁元整(¥98373.00),另加付50%的赔偿金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捌拾陆元伍角(¥49186.50),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伍佰伍拾玖元伍角(¥147559.50)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结果 对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舞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执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10481MA3X43DPX2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健骊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强制决定日期 2024-04-19
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 实施强制措施结束时间
行政强制执行时间 2024-04-19
行政机关名称 舞钢市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代码 11410481005502288G
数据来源单位名称 舞钢市人民法院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410481005502288G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