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型 | 税费减免 | 受惠企业 | 物流或仓储企业 |
政策依据(文字标题、文号):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
牵头部门 | 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政策期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受惠条件及标准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
||
政策解读 | |||
办理流程 | 李浩15836959270 |
||
申报材料 | 免审即享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