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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数据更新时间: 2021-06-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豫平舞交执(2021)罚字第0000123号
违法行为类别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赵鹏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罚款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鹏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81********0514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6-17
处罚机关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384R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384R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