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工商报 阅读次数:1037 发布日期:2018-02-05
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关乎个人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信用体系建设多个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重要文件相继出台,特别是作为信用体系运行核心机制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逐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驶入快车道。
信用联合奖惩的顶层设计
2014年6月14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部国家级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规划纲要》指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要从建立红黑名单制度着手,对守信者实行联合激励,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部门的监管作用、市场的决定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共治新格局,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
2016年5月30日,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指导意见》指出,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
201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逐步进入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10月30日,我国信用领域首部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指导意见》对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依法依规退出名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批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重要规划和政策性文件相继出台实施,成为政府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职能、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助推器”。
信息归集共享是信用联合奖惩的基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纷纷按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快进键”,征信机构加快发展,全民守信深入人心,以信用为核心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管理雏形逐渐显现。
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建成运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成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的“总枢纽”。2015年6月,“信用中国”网站先期开通运行,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201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建成,日均访问量1895.3万人次,日均查询量330.5万人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的应用平台,对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目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474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5907户。
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积极推动下,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结果等,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目前,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基本建立,省级层面参与涉企信息归集部门覆盖率达78.2%,参与部门最多达到69个,全国已归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数据5.59亿条。
信用联合奖惩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先后会同多个部门签署了联合奖惩备忘录30个,其中国家工商总局参与签署了24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累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司高管20.79万人次,“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局面初步形成。
国家工商总局参与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有:
2015年9月14日,38家单位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2015年12月24日,22家单位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1月20日,44家单位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5月9日,18家单位签署《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7月20日,31家单位签署《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9月13日,28家单位签署《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10月20日,26家单位签署《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11月10日,8家单位签署《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2016年12月14日,28家单位签署《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12月30日,34家单位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2016年12月30日,27家单位签署《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2月9日,36家单位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2月23日,29家单位签署《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3月9日,21家单位签署《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3月14日,33家单位签署《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5月4日,17家单位签署《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5月16日,17家单位签署《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6月21日,27家单位签署《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8月2日,20家单位签署《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8月24日,20家单位签署《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8月28日,31家单位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10月31日,28家单位签署《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11月9日,30家单位签署《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11月29日,30家单位签署《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随着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覆盖面越来越广,联合奖惩的效果会越来越明显。联合奖惩机制重点领域全覆盖,将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提高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