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信用 阅读次数:997 发布日期:2018-01-18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证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近。然而,因信息不畅通、核实成本高、当事人造假,骗取公证的案例呈现高发态势。这些不诚信公证的当事人,为的是一己之私,害的是他人权益,损的是公证权威。造假公证为何多发?公证员为什么难以发现这些漏洞?怎样综合施治?
为出国留学,当事人利用伪造的国内学历开取公证,出国后因学习不佳被开除,却向公证处索赔留学费用;有些市民为了从银行顺利贷款,带着“假媳妇”试图骗取公证书……
如今,公证已经介入到国家经济社会活动、民生领域和涉外民商事交往各个方面,全国公证机构年办证量近1400万件,公证文书发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不诚信公证不仅影响涉案当事人,还会关涉行业公信力。当事人采取造假隐瞒欺骗的手段获取公证后,不仅给他人带来直接权利损害,同时也干扰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影响到我国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北京公证协会理事官月梅指出。
现状
近些年来,利用伪造的证件、带着假亲属办理公证的现象频繁出现
“我要在典当行办理借款,想办理抵押借款公证。”去年6月,一位中年女士来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向公证处工作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诉求。
“您的婚姻状况如何?”由于抵押借款业务涉及配偶的权益,公证员先向该女士询问相关信息。该女士表示自己已经离婚:“没有离婚证,但有法院的调解书,里面写明了,要抵押的房子是我个人的。”
该女士将一份离婚纠纷调解书提供给公证员。“从调解书的内容来看,确实显示这套价值近千万的房产归该女士所有。”公证员介绍,不过这份调解书一看就是“山寨货”,字体、纸张、排版都不规范,生效日期也有问题。与法院核实后,该女士提供调解书上的案号,与法院存档的相应案号,根本不是同一件案子;户口簿也是伪造的。
原来,这位女士并非离婚,而是丧偶。由于公婆还健在,她担心办理继承手续太过复杂贻误商机,就自作聪明,企图用假证件蒙混过关。“如果当时没有及时正确判断,两位老人在遭受失去亲人的打击后,就可能再次遭受财产的损失。”中信公证处工作人员唐骞介绍。
像这样的案例并非少数。“不久前,就有一起丈夫带着假媳妇来办公证的案例。”官月梅介绍,两人来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材料都很齐全,身份证等证件是真的,不过在审查人证比对时,发现“妻子”和证件有出入,后来询问孩子和家庭的信息,“妻子”根本答不出来。
记者了解到,近些年来,利用伪造的证件、带着假亲属办理公证的现象频繁出现。“2016年以来,我办理业务中碰到的假结婚证、假离婚证、假房本等各种假证件,粗略算下来近100份。”唐骞介绍,平均每天都会有一个当事人企图用假证件蒙混过关。北京方圆公证处工作人员则用数据说明,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该公证处有明确记录的不诚信公证的信息就有129条。
难点
各部门数据存在信息壁垒,查证材料真伪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
2017年8月,针对全国各地发生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案件,有的涉及房产、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司法部下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规范公证执业,明确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等内容。
“我们每个公证员手机上都会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能够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进行人证相符的实时比对。”信德公证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为了防范风险,公证处还配备了身份证识别仪等硬件设施,利用电子化设备辅助甄别,目前身份证真伪基本都能识别出来。
不过在公证人员看来,当前,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核实查证仍然牵扯很大精力,成本高而且不便捷。
“有些能够凭借经验看出来,但是,有些证件材料没有特殊标识,从行文格式内容很难判断,就只能去核查。”公证员向记者介绍,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例,如果提供离婚证,我们需要给民政部门发函,一般都要三五天的时间才能回复;如果当事人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就更难核实了,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都是不公开案件。如果查看,需要公证员本人拿介绍信去法院排队,网络途径实现不了。
“信息化时代,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相关的信息数据库,但是仍然存在信息壁垒。”不少公证员反映,与公证业务密切的法院、民政、银行、房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核实仍不便捷,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仍然欠缺。
“每一份证件信息,如果都上门去核实,不仅会加重公证行业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服务当事人。”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防治
探索建立不诚信人员名录,运用综合手段提高失信人造假成本
从2014年开始,北京市一些公证机构自行建立了不诚信公证当事人的名单目录,公证员将办理业务过程当中遇到的不诚信当事人情况进行编辑录入,并在相关业务信息群里进行发布和提示。记者了解到,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公证行业的不诚信公证记录已经达到600多条。
“对于列入名单的不诚信当事人,如果再去公证处办理业务,公证员通过系统提示,就会更为严格地进行审查,起到防范警示作用。”官月梅介绍。不过,这个系统也只能对公证员进行提醒,对当事人并没有起到限制和惩戒作用。
“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比较低。如果欺骗过去,当事人就达到了目的;即便被公证人员发现了,记入名单目录,也没有多大损失,因此当事人有恃无恐。”有公证员介绍,当事人为了出国求学,利用伪造学历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向该学校校长进行了核实,国内该生就读学校的校长同意了该学生的说法。事后,该学生因在国外留学学业不佳被退学,反而要求公证处赔偿费用损失,称,“如果公证处不给办理公证,我就不能出国读书,因此出国的开销公证处要赔。”
不诚信公证,有时会严重侵犯他人权益和社会权益,损害公证的权威性和客观性,需要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加以整治。除了进一步规范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对于不诚信公证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失信人员,要提高其违法成本,促其谨慎选择自己的行为。不诚信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瑕疵,也要让它变成社会诚信的污点。”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还应该努力实现公证行业与更多社会信息互联共享,让公民的诚信信息更加立体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