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建设报 阅读次数:797 发布日期:2018-03-12
从国家主导的建筑业改革顶层设计落地到“轻审批重监管”的管理理念开始崛起,从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快到步入建筑业发展“质量时代”……建筑业的发展已然进入脱胎换骨的新时代。“推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对行业来说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历史机遇。”全国政协委员,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义光感慨道。
在改革的深入推进之下,建筑业的发展生态正快速发生改变,要实现行业的进一步转型升级发展,张义光认为,必须加强对建筑业无序竞争治理的重视,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他认为,“最低价中标”重价格轻质量,不但阻碍正当竞争,还无益于工匠精神的养成,更无益于消费升级和经济转型。
张义光指出,在“最低价中标”的现实中,有时中标价远远低于成本价,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影响正当竞争良性发展,而且还会导致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
通常,投标企业的策略是,先最低价中标,再通过变更设计,迫使业主追加投资,否则就搁置施工,造成工期延迟、法律纠纷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同时,在“最低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下,粗制滥造在所难免,以次充好暗流涌动,质量安全难以保障,与当前高质量发展的精神相悖。
“尽管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确保工程质量等问题作出针对性调整,但有些问题仍未解决,‘最低价中标’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质量。”
对此,张义光建议,摒弃“最低价中标”,采取技术商务综合评标,对于技术明显落伍和不合标准、报价低于工程概预算太多的恶性竞标者应予以废标,选择性价比高的投标者中标,并把这一条明确列入招投标法,为高质量发展强基固本。
在政府和国企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标中,谨慎采用“最低价中标”,遏制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
在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中标人,不必受排名的约束,但须提供书面报告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严厉打击那些不法投标人,让市场投机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社会上曝光,终止其投标资格,杜绝恶意低价中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