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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严格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红黑并存惩其“黑”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东北网 阅读次数:945 发布日期:2018-01-17

  1月10日,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诚信旅游建设,建立旅游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景区、S级滑雪场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奖惩。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均在“红黑名单”之列

  诚信旅游建设“红名单”的对象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落实安全责任制,且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对旅游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对象是经核实取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诚信旅游“红名单”:

  被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或旅游行业组织的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新评定或新晋升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3S级以上滑雪场和百强旅行社;旅游安全工作被省级级以上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表扬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诚信旅游“黑名单”: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红黑并存惩其“黑”

  据了解,当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条件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列入诚信旅游建设“红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经查实如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将被从“红名单”中移除,如达到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将被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