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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畴》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经济日报 阅读次数:1315 发布日期:2018-03-01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近日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2月24日正式发布。此举意味着我国慈善捐赠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在民政部当天举行的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备忘录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各部门各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

  二是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中包括民政部门在行政管理的评估工作中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惩戒对象中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是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既有对守信主体的各种优惠、诚信记录,以及优先或者便利获得相关资格和服务的激励,又有对失信主体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方面的惩戒。

  备忘录指出,对于守信的激励包括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行条件下优先考虑等。对于失信的惩戒则包括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用地、限制申请科技类扶持项目等。

  李波说,将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签订和正在签订的数十个信用合作备忘录中,绝大部分是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备忘录中的有关措施,如“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等,都将对社会诚信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