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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 各地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不一,应建全国统一系统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次数:1431 发布日期:2018-03-10

  环境领域信用建设是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目前各地存在环保信用评价推行进展不同、评价标准不统一、不够公开透明等问题,从而影响了企业环保信用在绿色金融等领域的应用。

  “我是一名从事金融证券业务的律师,在协助企业上市、发债、并购重组时,企业的环保状况,尤其是是否受到过环保处罚,是尽调工作的重要内容,由此我发现并意识到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机制有待完善。”方燕告诉记者。

  各地存在多种评价标准

  《21世纪》: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现在已实行4年多,其中的评价指标出现哪些问题?

  方燕:总体来讲,《评价办法》中的评价指标存在数量过多、重复、模糊、个别指标缺失等问题。在没有相关信息化及大数据支撑的情况下,各地环保部门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来组织评价,直接导致各地落实进展差异很大。

  此外,有些评价指标不易评价,只给出模糊定性描述,人为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评价办法》还有“重评价(降级),轻核销(升级)”的情况,对于虽然有处罚,但企业已及时整改的情况,只提供情况说明,没有提供级别调整。

  上述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因为耗时耗力只能每年评价一次,从而导致了信用评价时效性差。

  《21世纪》:你提到的由于指标不科学,直接导致各地落实进展差异很大,体现在哪些方面?

  方燕:当前全国各地的试点有多种评价方法,多种评级标准,有的分5级,有的分4级,导致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对于同样的环保信用,有的省份评价是黄牌,有可能有的省份就是红牌。

  在目前全国已经形成统一市场的情况下,不同省份对同样的环保信用事实给出不同的信用评价结果,且不可比,严重影响环保信用结果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应用。

  今年2月2日,环保部长李干杰在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到,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推动建立长江经济带“互认互用”评价结果机制。我认为,在评价标准、流程、结果等方面都不统一的情况下,互认互用在实际操作层面会存在较大困难。且在全国已形成统一市场,经济活动全国甚至全球化的情况下,只推动长江经济带互认互用,意义不大,甚至会人为造成新的“信用孤岛”。

  《21世纪》:目前社会信用建设在各领域都有突出进展,且以“信用中国”网站为枢纽正在进行打通、共享建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这方面建设情况如何?

  方燕:当前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没有实时输入“信用中国”,影响了企业环保信用在其他部委及全社会的联合激励与惩戒。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以来,我发现各地在落实执行上,尚存在一定不足。比如在制定省市细则时,收窄应用领域,将“取消相关财政补贴”窄化为“取消环保性财政补贴”,从而方便绕过备忘录对失信企业进行补贴。有的未将省市级国资委列入联合惩戒实施主体,导致对省市级国有企业领导无法有效考核。部分行业协会等在评价排行企业时单纯按照营收,不考虑企业包括环保信用在内的信用信息等情况。

  建议立法进行专章规定

  《21世纪》:你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的修订有何建议?

  方燕:我认为应该适当简化评价指标。所有指标应该便于公众监督,要么是企业必须公开的主体责任信息,要么是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的监管信息。

  为了保证指标的科学性、灵活性,可以参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思路,环境保护部确定主要原则、框架和底线,赋予地方一定的自由度来体现灵活性。但这种自由度不能以损失统一性为代价,防止不同省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不具可比性。

  《21世纪》: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应有何回应?

  方燕:我建议借鉴排污许可证的运作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系统,避免各地再重复投入。并借此统一全国企业环保信用的评价标准,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外实时发布企业环保信用变化。

  该信息化系统应该自动集成已有的比如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行政处罚公示等信息化系统,形成真正的大数据运作方式。各个地方环保系统只要保证及时和真实的录入,核查相关数据即可。所有数据均可以自动关联与计算,减少繁琐的人工填表、计算,过大的自由裁量等,同时有效降低基层工作强度,便于落地实施。

  《21世纪》:你认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制度化方面还应作何改进?

  方燕:我建议提升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立法层次,强化环保信用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

  信用评价的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企业做出公开整改承诺,愿意投融资来改善环保工作,是否鼓励提供限定性贷款?我觉得可以在环保法或金融法中以专章规定环保信用制度,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赋予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相关措施以法律强制力,确保相应的激励与惩戒措施得到切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