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江苏网 阅读次数:822 发布日期:2017-12-16
近日淮安市人民银行组织联合市法院、市经信委、工商局、国税、食药监局、环保局七家共同召开淮安市首届信用“红黑名单”联合发布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进会,发布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徐玮副局长受大会委托当场发布120名失信法人黑名单,被曝光的企业法人,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此次推进会旨在鼓励诚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充分利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向新台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企业法人限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