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南宁新闻网 阅读次数:834 发布日期:2017-12-15
11月25日,记者从广西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印发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对列入“红名单”的矿山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采取惩治措施,进一步规范南宁市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行为,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该制度自明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采矿权人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矿山企业。被纳入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的矿山企业,大致需符合遵守法律法规,多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或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等这三种情形之一。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矿山企业,可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活动等激励措施。
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等监督和惩戒。
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期一般为一年。管理期满,信用“红名单”采矿权人新增失信记录的,将按有关程序进行管理;无新增失信记录的,其“红名单”信用记录自动延期一年。“黑名单”采矿权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未完成整改或新增失信行为的,自动延长管理期一年,直至整改完成。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一般包括采矿权的基本信息(采矿权人名称、矿山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证号、开采主矿种、有效期起止)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南宁市国土局负责将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的方式公布。